2020年春节假日旅游市场将迎来一波出游高峰。正值旅游淡季,全国多地掀起景区门票降价潮,同时推出优惠政策吸引游客,莫高窟、千岛湖、布达拉宫等景区对公众免费开放,故宫、九寨沟等一大波知名景区门票下降。
在线旅游是由旅游中介服务提供商或在线预订服务代理商及传统旅游企业提供,以网络为主体,以旅游信息库、电子银行为基础,利用网络技术运作旅游产品及其分销系统的旅游经营体系。从行业细分产品与服务角度来看,在线旅游行业可细分为机票在线预订市场、酒店在线预订市场、度假产品在线预订市场以及其他旅游服务市场。
伴随旅游行业收入快速增长,行业互联网化逐渐加深,在线旅游市场也快速增长。2018年在线旅游交易额突破1.2万亿,同比增长21.5%。预计2020年在线旅游交易额将超1.7万亿。当前,交通及酒店预订仍是在线旅游平台的主要收入来源。
同时,在线旅游用户规模持续增长,2018年6月用户规模仅8853万人,截至2019年6月,在线旅游用户规模近1.5亿,同比增长超6成,渗透率持续快速提升。当前,在线旅游渠道下沉快速推进,三四线城市已成为最重要的增量市场。
通过互联网查询和订购门票、住宿、交通、餐饮服务,目前已成为国内消费者的流行做法。就算是年龄偏大的消费者,在单独出行旅游时,也通常会由家庭中的年轻人代订相关服务。因此,如何确保在享受在线旅游服务时“不被欺”、“不被宰”,成为消费者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针对已发现的各种实际问题,文化和旅游部在10月9日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最大特点就是厘清了在线旅游平台的权责,为加强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主体。《暂行规定》涉及的在线旅游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涵盖所有从事旅游经营或提供相关服务的线上商家,包括通过微信、微博推介旅游业务的个人。
其次,明确了在线旅游平台的相关责任。《暂行规定》禁止平台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侵犯游客合法权益、实施价格歧视等行为。
第三,明确了在线旅游平台的相关义务。按照《暂行规定》,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有义务审核他们上传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全部信息内容,确保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上传内容的真实性。同时,平台不得非法删除、屏蔽游客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强制游客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评价。
在线服务的特点和优点就是信息传递的双向性和透明性。很多游客愿意通过网络来预订相关服务,就是因为在网上能看到更丰富的信息和其他人的评价。平台既是订单生成的交易中心,也是各种信息汇聚的交流中心,如果平台不能保障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很容易成为网络欺诈的“放大器”,因此成为《暂行规定》的监管重心之一。
《暂行规定》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在执行操作细节上仍存完善落实的空间。笔者认为,如何有效、适度地规制零散的个人化在线旅游经营行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