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发展要关注政策、市场环境的变化,“顺势”发展。而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又会对民办教育产生什么影响呢?
据悉,修正案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设置统一的过渡期,也不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进行选择。这对民办教育市场而言是春天还是冬天?在小编看来,用春天来形容更切实际。
尽管修正案规定了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但这并不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此外,此次修正案对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并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这对与民办教育产业份的发展来说,是重要保障。
此前,微信上出现不少文章:《教育在倒退?国家将禁止民办学校办营利性小学、初中?》《民办教育:促进还是猝死?》等等,在小编看来有点大题小做。删除“营利性民办学校禁入义务教育”这一关键性的一条。这些文章的作者视野太窄,连WTO的常识都不知道就在写文章批评立法人。
根据WTO服务贸易协定,“教育服务”也被纳入贸易范畴。“教育服务总协定”第13条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外(如军事院校、义务教育学校、党校、宗教学校等),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于教育贸易服务范畴,覆盖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技术培训,所有WTO成员国均有权参与教育服务竞争。也就是除了军事院校、义务教育学校、党校、宗教学校等以外的一切教育服务均属于第三产业,属于商业,WTO成员均有权参与教育服务竞争。
“教育服务”主要有四种活动方式:
跨境交付:鼓励甲方成员国向乙方成员国提供远程教育课程(包括函授)与服务。比如现在时兴的MOOC就属此类。
境外消费:鼓励甲方国家公民到乙方国家去留学、进修。比如未来5年,中国将派5万青年去美国留学、美国将派5万青年来中国留学即属此类。
商业存在:鼓励甲方国家的教育机构到乙方国家去开设独资或合资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与文化交流活动。比如美国在中国上海设的上海纽约大学、中国在世界各地设立的孔子学院即属此类。
自然人的流动:鼓励甲方成员国接受乙方成员国的公民前来从事专业教学工作,如教授外语、数学或自然科学。中国每年外聘的外语教学专家、英国向中国聘请的数学教师即属此类。
WTO鼓励所有成员国到海外办学;允许外国教育机构(企业)在所在国颁发学位证书或学历证明;支持专业人才流动,减少移民限制;取消政府对教育市场的垄断,减少对本国教育机构的财政补贴。
由于基础教育一般都是各个国家实施的非商业性的义务教育,可供开放尤其是可获利的空间非常有限。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不将此类非商业性国家垄断行业划入《服务贸易总协定》管辖范围。所以这次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严格遵守WTO原则的。
换句话说,这次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表明:除义务教育学校(含军事院校、党校、宗教学校)以外的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培训活动彻底向国内民办教育投资人和国外教育机构开放。既然是这样,等于承认了教育服务(除义务教育、军事院校、党校、宗教学校以外)属于第三产业,属于商业。十多年前提出的“教育产业化”经过十多年的倒退,终于名正言顺的回归。关于“教育是事业还是产业”的争论也可划个句号了。粗略地说,义务教育、军事院校、党校属于事业(宗教学校的出资人一般是宗教协会),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及技术培训等属于产业(第三产业)。这部新版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必将使我国教育服务(除义务教育、军事院校、党校、宗教学校以外)迎来国内民办教育投资人、国外财团的大投资,势必促进教育服务的蓬勃发展,所以小编说民办教育的春天即将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