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增加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等内容。新法将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中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规定也牵动着不少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家长、学生的心。为什么要在义务教育领域增设这样一条新规?现有的营利性民办小学初中在新规出台后又将何去何从?
教育部部长朱之文表示: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不过朱之文也表示,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1、直击客观现实:创造营利民办学校办学合法空间
在新《教育法》实施之前,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相关教育法律是严格禁止民办学校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即便是2003年及2004年先后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给予举办者“合理回报”的制度安排,这一所得是属于奖励性质的,而非资本利润。从法律角度上看,迄今为止国家仍是不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存在。但众所皆知的事实是,我国民办学校基本特征是投资办学,寻求利润是资本本性使然。法律禁止学校营利与社会资本谋利本性之间的矛盾,从某种程度上诱致了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尤其是财务管理中诸多违法违规乱象。显然,这不利于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而本次修正案,第一次承认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意义价值,从法律上保障营利性办学合法空间,这是对过去民办学校只能非营利性办学传统思维的一次全新突破。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必再“尤抱琵琶半遮面”,隐藏资本意图及行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营利性制度的供给,为社会资本合理牟利提供了坚实的合法性。
2、强化分类治理:助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平发展
正如要求公平对待公办与民办学校一样,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同样是公平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本身并无优劣、贵贱、高低之分,两类学校都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组成部分,分别给予相应支持是政府公共教育管理的应有职责。本次民促法修正案,第一次明晰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边界,为解决民办学校支持优惠政策难以执行的困境提供了突破口。由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办学目的、运作模式、治理机制等方面存在很大区别,这必然要求政府政策支持和管理方式体现差异化。政府作为公共资源调节者和分配者,优先鼓励支持非营利性学校发展,不仅符合其组织机构的公共性品格,也符合当前广大人民群众的教育文化观念。但优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代表歧视和反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两类民办学校只是存在政策支持方式方法的差异。如,对于捐资办学的民办学校,理应享有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免税政策待遇;相反,投资办学的民办学校,政府应给予更大的市场自主权。进行分类治理,差异化扶持,其目的恰恰是助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平发展。
3、凸显公益导向:恪守义务教育发展的公共品格
公益性是现代教育的基本属性、发展原则。促进社会公平、彰显公共性,是学校发展的应有价值和功能。民促法修正案草案“禁止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如部分人所谈的“是对社会资金办学重新增加的限制和约束”,实际上,这是对过去禁止举办营利性学校政策的部分延续和保留,不存在所谓“法律倒退”的事实依据。国家之所以有选择地放开其他教育阶段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由义务教育公益性的特殊性决定的。在所有教育阶段,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程度最强。义务教育是一个人成为社会良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个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奠基性工程,具有强制性、普惠性、免费性、开放性等特征。为保障义务教育公益性的最优化,现代国家普遍将义务教育纳入政府基本公共均等服务范畴,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政府举办的公办学校。禁止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也是世界其他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一贯政策经验。
优惠:非营利民办校可享划拨土地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对于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而营利性学校则是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民办学校在税收方面也将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
此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学校还可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过渡:“不存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被退出”
对于各方关注的已设立民办学校的过渡问题,教育部建议,根据中央精神,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情况,分别作出规定,过渡期限等具体事项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新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则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于一些人担心营利性的民办小学或者初中这部法通过以后就没有了的问题,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指出,目前我国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因此,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会被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时候,会受到这个条款的限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介绍,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就是举办者出资举办,民办学校不能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办学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继续办学。如果学校要终止,在其清偿了债务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要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可以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有利润、有结余,可以在出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学校要终止,清偿学校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处理。依据这样一个分类,规定了相应的收费政策、财政支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用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