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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环境保护:试行“双随机”抽查办法
 环境保护 2016-12-30 15:49:21

  近日,宁夏自治区环保厅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监管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宁夏自治区环境保护:试行“双随机”抽查办法

  《办法》明确自治区环保厅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全区环保系统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工作,依法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法定程序开展抽查工作。通过分别建立市、县两级涵盖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完善涵盖辖区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单位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办法》强调要加强社会监督,环保部门适时指定第三方机构组织随机抽查,邀请纪检监察、公证部门、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民代表进行监督。要全程落实保密,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时和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污染源名称和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对被抽查单位保密。要及时公开信息,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等媒体及时将上季度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依法开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应当依法保守在执法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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