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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价格竞争改革 改革不必讳言利益集团
 油气 2017-01-01 17:45:28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2017能源大转型高层论坛上了解到,全国还有三分之二的天然气市场需要去开拓,2020年要实现天然气在一次能源中占比10%的目标依然任重道远。在此之下,一揽子政策正在酝酿出台,国土资源部正在研究制定油气管理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国家能源局已将油气管网互联互通相关文件下发至地方,同时将出台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天然气调峰市场机制的意见,并且酝酿天然气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相关政策。

  油气价格竞争改革

  价格激励构成市场经济的基本激励,价格竞争成为市场形成的基本表征。我国成品油和天然气领域长期实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偏离市场供求,抑制投资激励,拖累效率提升,亟待制度转型。本轮油气改革对竞争环节政府定价做出转型决策,明确提出放开成品油和天然气价格。

  放开成品油价格。我国成品油价格常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2008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放开天然气价格。如果说政府管制以解决市场失灵为动因、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目的,那么油气价格管制就应该以自然垄断环节为界碑。油气价格管制的本意在于遏制自然垄断所带来的市场失灵问题,但我国油气政府定价已经突破了管网运输等自然垄断环节,扩展至竞争环节的成品油和天然气产品。多轮油气价格改革均聚焦于政府定价的数额调整,却忽略了价格管制的原始初衷,是故雷声大、雨点小,事倍功半。

  2017-2022年中国液化油气混空气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及发展策略研究报告表示,价格管制的放松必须以油气商品属性的回归为起点,以国企垄断体制的破冰为机遇,以产业市场转型的提速为依托,配合油气竞争性市场的建构,方可彰显其意义。

  《意见》已经为下一轮油气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但政策文件毕竟不能代替法律规定。如果将能源法律革命视为能源战略决策的执行者,那么法律制度转型则构成中央改革意见的定型器。法律制度的设计者应该把握改革契机,及时启动修法进程,适时固化改革成果,为民营资本投资扫清障碍,为油气市场建构奠定基础。唯有如此,方能充分释放油气领域的巨大潜力,顺势助推中国的新一轮能源革命。

油气价格竞争改革 改革不必讳言利益集团

  改革不必讳言利益集团

  不必讳言利益集团,但改革要设法跳出行业利益的藩篱。所谓行业利益藩篱就是利用藩篱(篱笆,指各种保护政策措施)得以固化的行业利益。那么,油气改革如何能够跳出行业利益藩篱呢?

  首先,要承认利益集团是一个客观存在。人人喊打“利益集团”的局面不是一个有利于良性改革的舆论环境。一个企业只能谈“社会责任”,不能追求自身利益的舆论导向并不真正有利于“公众利益”,反而会损害“公众利益”。况且,“打破”或者“消灭”了旧的利益集团,还会产生新的利益集团。因此,“打破”或“消灭”利益集团,本质就是“新”的利益集团替代“旧”利益集团。

  其次,要承认利益集团有对改革方案施加影响的权利。利益集团阻碍改革也是利益集团的一个“罪状”。承认利益集团是一个客观存在,就是承认利益集团追求利益行为的合理性。因此,在既定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利益集团会利用各种合法手段“影响”政策来牟利也是必然,否则就不是“利益集团”了。当前我国存在的在位利益集团(不仅油气领域)对改革方案和政策制定影响过大的客观事实,问题不在“影响行为”本身,而在制度缺陷。

  第三,承认利益集团客观性,以及有影响政策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承认其对利益过度追求的合理性,以及长期以来各种保护政策措施和石油利益集团自身构建的各种“篱笆”而形成的行业利益(利益藩篱)的合理性。因此,改革必然有一个拆除“篱笆”,即取消各种政策保护措施,从而去除行业利益藩篱的过程。当然,政策保护一定是与某种合理或者不合理的,虚幻的或者真正的所谓“非企业职能”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在拆除“篱笆”和各种保护政策之前,需要对企业目前承担的各种“非企业职能(如能源供应安全)”进行清理和合理分拆,并建立专门的实现机制。

  最后,要使改革能够真正跳出行业利益藩篱的最为关键和根本的一点是建立相关法律制度规范利益集团对政策施加影响的方式、途径。因此,改革的一个合理且可行的诉求应该是“约束”利益集团的“过度行为”。只有以法律和政策限制“利益集团的利益诉求”,并使其与其他阶层利益达成一个相对合理的平衡,追求改革的“最大公约数”才有可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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