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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规定自2016年2月起施行
 房地产广告 2016-01-01 08:45:31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将对开发商线上的宣传推广起到规范的作用,削弱其对项目价值点的输出和引导,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但对房价没有直接影响。

  工商总局规定,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即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等情况。

  对于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对于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该规定要求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以及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本月正式实施。该规定要求,“最低售价XXXX元起”、“买房可上名校”、“保证高投资回报率”、“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升学”以及承诺“10分钟到火车站”、“3分钟到达地铁口”等表述都将被视为违规。

房地产广告

  按照新规,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能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能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有些房地产广告会故意模糊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规定对此明确,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规定》要求,广告中打着“最低售价XXXX元起”,吸引消费者前来询价,今后也属违规。规定中提出,广告语中对价格有表述的,应清楚表述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有效期限。

  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类似“10分钟到国贸地铁”“25分钟到天安门”的广告可视为违规。

  《规定》要求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该规定将于2月1日起执行。

  凡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发布广告的,《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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