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告大厅网讯,2025年5月19日,上海二中院对一起涉及“炒股机器人”技术的非法经营及著作权侵权案件作出终审裁定。该案揭示了科技手段在证券领域被滥用的新型犯罪模式,涉案公司通过开发量化交易软件突破券商系统防护,累计非法获利超3000万元,并最终以数罪并罚获刑逾七年。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金融监管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力度,更为技术应用边界划定了清晰红线。

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25-2030年中国机器人行业市场调查研究及投资前景分析报告》指出,涉事公司自2011年成立起开发股票量化SaaS软件,初期仅提供数据分析和模拟交易功能。因缺乏证券资质及券商合作,用户需手动操作真实交易导致业务冷清。为突破经营瓶颈,该公司于2017年起通过非法手段接入券商系统:通过购买技术提供者编写的外挂程序,绕开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将量化软件与券商服务器直连。这一接口的建立使客户可在APP端直接完成量化交易操作,并衍生出VIP会员服务、DIY炒股机器人等盈利模式。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尽管公司宣称“用户自主设定策略”,但核心选股模型和参数均由其单方提供。通过预设的交易逻辑与股票筛选机制,软件实际上替代人工完成了关键投资决策支持功能。例如28800元档位VIP服务中的DIY机器人模式,虽允许客户调整部分参数,但核心算法仍由公司主导,实质构成《证券法》定义的“证券投资咨询”行为。此类无证经营累计非法获利3000余万元,远超刑事立案标准。
2019年后,该公司进一步通过向客户收取接口使用费的方式变相开展证券交易业务,额外牟利300万元。司法认定其行为同时构成两宗罪责:首先,破解券商交易系统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刑法》第217条,属于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著作权侵权;其次,未经批准提供证券服务更触犯非法经营罪。法院最终对主犯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500万元罚金,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警示的统一。
技术提供者在本案中扮演关键角色,其开发的非法接入程序使犯罪得以实施。检察机关精准区分罪责:虽其行为客观上帮助完成证券犯罪,但核心在于编写并出售具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软件,因此单独构成《刑法》第285条规定的“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该技术提供者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并处罚金30万元,体现了对黑产链条全环节打击的决心。
针对券商交易软件在安全防护上的漏洞,检察机关向相关企业发出三方面整改要求:强化核心技术专利保护、定期开展系统渗透测试、升级反外挂算法。被建议单位回应将建立“技术白名单”机制,在协议层增加动态验证环节,并引入AI异常行为监测模型。此类司法干预有效推动了金融科技应用与合规管理的平衡发展。
结语:科技金融犯罪治理的新范式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量化交易软件非法经营案,呈现了现代金融犯罪的技术化、隐蔽化特征。司法机关通过穿透式审查还原技术手段背后的实质行为,在定罪量刑中兼顾技术属性与法律评价,既保障投资者权益又维护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延伸办案效果的检察建议,则为行业构建起“案件查处—漏洞修补—制度完善”的闭环治理体系,为新兴科技在金融领域的规范应用提供了司法指引。(本文数据截至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