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告大厅网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自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有效提升了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然而,面对新的经济形势和金融风险挑战,进一步强化存款保险职能、完善相关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25-2030年中国保险行业发展趋势分析与未来投资研究报告》指出,自201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实施至今,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已走过十年历程。这一制度以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和央行最后贷款人为三大支柱,构建了更加健全的金融安全网。十年来,存款保险在风险监测、防范挤兑、差别费率、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等方面发挥了核心功能,显著增强了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末,我国共有3761家投保机构,存款保险累计归集保费3732亿元。在此期间,存款保险对数千家投保机构进行了核查,并对1600家机构采取了风险警示和早期纠正措施。特别是在包商银行风险处置中,存款保险依法保障了存款人利益,成为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的成功案例,为金融风险处置提供了宝贵经验。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平稳,但在实践中仍面临法律位阶较低、制度设计较为原则等问题。近年来,关于推动出台存款保险法的呼声日益高涨。现行《存款保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有限,难以充分满足金融风险防控的实践需求。
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规范。例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均制定了存款保险法或存款保险公司法。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借助金融稳定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立法修法契机,在法律中明确存款保险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夯实履职的法律基础,进一步提升存款保险的市场化、法治化和专业化水平。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银行业风险处置面临新情况和新问题。当前,《存款保险条例》在早期纠正机制和风险处置工具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专家建议,应围绕早期纠正措施、风险处置工具和后备融资机制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存款保险制度。
在早期纠正机制方面,应为措施设置明确时限,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标的机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处置成本。同时,应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的使用条件,积极推动“接管+收购承接+破产清算”的处置方式,在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严肃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
此外,拓宽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也是重要议题。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国家的存款保险基金通过向央行申请再贷款、发行债券或征收特别保护费等方式进行后备融资。我国应加快建立类似机制,加强风险处置资源积累,提高存款保险基金的流动性应对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支柱,在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十年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成效显著,但面对新的经济形势和金融风险挑战,仍需进一步提升法律位阶、完善相关机制。通过强化早期纠正职能、丰富风险处置工具、拓宽基金资金来源等措施,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更加健全,为金融体系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