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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分析
 基础设施 2017-08-30 16:29:07

为深入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严格征收工作程序,规范监督行为,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征收,制定如下监管细则。以下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分析。

2017-2022年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行情监测及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表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分析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一般流程

一、监管任务

县住建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严格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和《霍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事中监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凡在我省城市(包括县城关镇及六安叶集和淮南毛集区,不包括乡、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审批股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时,立即根据《规划设计方案》予以核准收费标准、范围和收费数额,开具非税缴费通知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凭缴费通知书到银行缴费或者直接转账,凭银行回执到财政局窗口换取非税发票。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事后监管

(一)工作人员及时统计收费数额,并记账,保管好收费票据;

(二)工作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三)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责任追溯

1.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人员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存在态度粗暴、简单野蛮的工作行为,是否按照有关效能要求及时快速办理;

3.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搭车收费、收受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

五、保障措施

1.霍邱县住建局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廉政道德教育、党纪国法教育,加强廉洁从政意识;

2.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学习,加强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的提升。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政策

第一条 征收对象

全区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

第二条 收费标准

计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物价局穗建城〔1998〕74号文件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3〕160号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缴纳环节

建设项目业主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按规定办理配套费交纳手续,在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相关配套费缴款证明资料。

第四条 缴费办理

(一)应提交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申报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合同等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审核书》、《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

4.凡合作建设项目须出示有关合同及资料;

5.如续建、验收、方案调整、项目改变等需带回原报建案的缴费证明书原件。

(二)办理步骤:

1.项目业主下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申报表》填写并盖章后,带齐资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请,3个工作日内经初审、复核无误后,通知企业缴费。

2.财务人员开具《缴费通知书》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到指定银行缴费,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3.项目业主缴费后,带《缴费通知书》、银行开具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第三联)回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核实缴费后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申报表》盖已缴费的章,并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申报表》返还项目业主。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缴纳范围

(一)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包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和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当补缴已减免费用。

第六条 配套费征收的监督

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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