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告大厅网讯,【综述】一起涉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河道采砂权拍卖事件,因中标方与当地水务部门就合同解除问题产生分歧,历经多年行政诉讼和民事维权仍未落幕。2015年启动的拍卖项目因标的区域后续被确认为生态保护区而陷入法律争议,相关企业投入超千万元后被迫停工,至今未能追回损失并索偿无果。

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25-2030年全球及中国拍卖行业市场现状调研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指出,2015年12月31日,甘肃两当县水务局公开拍卖嘉陵江三段河道的采砂权。其中二标段和三标段实际位于同年获批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但竞拍时各方均未被告知该区域限制开发信息。中标企业及联合投资人缴纳总计2967500元后,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启动生产。然而在2017年环保整顿中,监管部门指出保护区禁止商业开采,两当县水务局以“超深开采”为由单方终止合同,引发后续法律纠纷。
涉事企业在运营期间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并完成基础设施投入,但当地水务部门以环境监管政策变化为由解除协议。值得注意的是,同样存在“超深开采”的一标段未被强制终止,这一差异进一步激化争议焦点:行政机关在拍卖前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尽管企业多次主张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并提起诉讼,但法院曾以“缺乏书面合同”为由驳回起诉。
案件经历两次关键转折:2020年甘肃矿区法院认定原告主体资格不成立;2024年通过异地管辖规则转至康县人民法院后重获立案,并于今年11月完成庭审。核心争议围绕“事实合同关系”展开——企业方指出,水务局通过书面通知、费用缴纳凭证等文件已形成实际履约行为,符合《民法典》(原《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认定标准。然而案件尚未宣判,八年维权历程暴露出行政协议纠纷处理中的程序漏洞与地方责任衔接问题。
本案折射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前的历史遗留难题:行政机关在公共资源拍卖中未充分核实区域规划性质,导致中标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而后续环保整治要求虽符合公共利益,却缺乏对善意相对人的合理补偿机制。目前三家企业累计投资超千万元已无法收回,且因利息累积债务翻倍,凸显生态治理与市场主体权益保障之间的制度性矛盾亟待破解。
【总结】从2015年拍卖启动到今年司法审理仍在延续,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更反映出公共资源交易中信息披露、风险告知义务及政策变动后的责任承担等系统性问题。随着康县法院即将作出判决,该案或将为类似纠纷提供重要判例参考,但如何在保护生态红线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间找到平衡点,仍是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