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告大厅网讯,近年来,矿山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不断优化,但在部分地区仍存在执法检查频次高、质量差等问题,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了执法权威。为提升执法质效,减轻基层负担,相关部门近日发布新规,对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25-2030年全球及中国矿山行业市场现状调研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指出,新规首先对煤矿和非煤矿山进行了精准分类。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较高(A类)、一般(B类)、较低(C类)、长期停工停产(D类)四类;非煤矿山则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低风险(A类)、一般风险(B类)、较大风险(C类)、重大风险(D类)四类。通过分级分类执法检查,确保执法资源合理分配,提升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针对执法检查频次高、随意性大的问题,新规严格设定了检查频次上限。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具体而言,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省级局对A、B、C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非煤矿山的年度执法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这一措施旨在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的干扰,降低企业负担。
新规还严格限制了不受频次限制的情形。除重大灾害治理、典型事故暴露的重点问题、群众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煤矿隐蔽工作面等线索实施的现场核查,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以及应企业申请实施的执法检查等四类情形外,其他执法检查一律列入频次控制范围。这一规定确保了执法检查的灵活性和针对性,避免过度执法。
在规范执法检查方面,新规不仅明确了执法频次的上限,还提出了执法必须遵守的“下限”。对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处罚、执法事项、执法责任提出了更具体、严格的工作要求。例如,要求依据执法事项目录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立健全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将重大风险防控、重大灾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等列为必查项,推动“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
新规聚焦提升执法监督实效,提出要按规定配备专职执法监督人员,到矿山企业开展现场走流程复盘监督,开展执法责任倒查等。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提升执法监督的实效性。
新规还强调持续推进技术赋能监管监察。要持续优化完善监管监察执法系统统计分析、计划提醒等功能,用好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指导开展现场检查,大力推动利用监测预警等信息化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活动的影响。通过技术手段提升执法效率,减少对企业的不必要干扰。
在推行轻微免罚方面,新规要求建立完善轻微违法免罚、自查上报不罚、重大违法必罚、举报核实和重复违法重罚的执法工作机制,并选取了山东、贵州、陕西等三个省级局执法处试点,研究制定实施轻微免罚清单,践行“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这一措施旨在提升执法的灵活性和人性化,促进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总结
新规通过精准分类、频次控制、严格限制、规范执法、强化监督、技术赋能和轻微免罚等措施,全面提升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效,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这些措施将有力推动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矿山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