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参加个人养老金的制度。因此引发热议,专家指出个人养老金是在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的一个补充并不是替代,简单说个人养老金就是存一笔钱作为基础养老保险的补充,到退休的时候有多了一个养老金的来源。值得一提的是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每月可享受1000元的专项加扣除。
“个人养老金与我们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必然联系,而且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只要你上班有单位就必须缴纳。但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险是自愿性质。”胡继晔指出,个人养老金不会影响已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补充而不是替代。“第三支柱的推出,其实是为我们养老金和资本市场的深入结合创造了一个新的空间,第一支柱、第二支柱我们个人没有选择的权利。第三支柱我们个人是有选择权的。”胡继晔指出,核心问题就是建立从现有的储蓄养老向投资养老理念的一个过渡。
为什么我国要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胡继晔指出,当下,很多省份的基本养老保险储备已经出现了“入不敷出”的情况。他以黑龙江某地级市举例,“全市交养老保险的职工只有22万多人,每月每人缴纳几百元;而领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有27万多人,每月每人平均领取2300元。”不足部分只能靠财政补贴,财政压力很大。在年轻人流失严重的省份,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老龄化发展速度之快,仅靠基本的养老保险是完全不够的。而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整体的养老压力。
个人养老金最大的吸引力在于税收优惠。按照2018年试点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若以上限额度每年12000元计算,每月可享受1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胡继晔认为,个人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方式可以参考税延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拓展。在个税APP上,除了大家熟知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外,增加了“税延养老保险”。简单来说,就是现在纳税人通过购买该险来提高个税起征点,等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再补充税款。该险目前仅上海、福建、苏州工业园区三个地区可以买。
根据意见,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