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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老金可补缴 政策迎来新调整
 养老金 2020-01-01 10:34:48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上调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已有10余省份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政策,另外,深圳、绵阳、海门等地区也迎来密集调整。今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大考也迫在眼前。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储存的钱来计算,缴费档次越高,交的年限越长,养老金也随之增多。此外,个人账户养老金还包括政府缴费补贴,缴费档次越高,补贴也越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 ,自2020年7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和《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

  而上述将被废止的文件里曾明确,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同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被本市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满十年以上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但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超龄人员”),可以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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