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原有的“退一赔一”提升至“退一赔三”,制定这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惩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诈行为。
羊毛衫标注成分有假,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倍赔偿。近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4年10月6日,郑某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某品牌羊毛衫4件,共花费2177元。后经朋友提醒,发现羊毛衫上标注的成分中“抗起球纤维”“貂绒”等纤维术语根本不存在,郑某认为厂家用不是纤维术语的成分作为噱头,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回货款2177元、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6531元、赔偿交通费1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开庭审理前,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协商,最终被告泰州某百货公司退还原告货款2177元,并赔偿原告三倍的货款65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