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首乌 内容详情
食药监总局:何首乌保健品不宜长期服用 每日用量不超过3.0g
 何首乌 2016-03-17 17:05:35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最新规定,2014年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

食药监总局:何首乌保健品不宜长期服用 每日用量不超过3.0g

     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获悉,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今后保健食品中生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1.5g,制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3.0g。

     更多何首乌行业市场行情信息请查阅中国报告大厅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何首乌产业市场运行暨产业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热门推荐

相关资讯

更多

免费报告

更多
何首乌相关研究报告
何首乌相关研究报告
关于我们 帮助中心 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1895号
闽ICP备09008123号-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