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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再迎国家发展规范 由1家机构负责运营
 股权 2017-01-01 08:52:44

  随着经济体去杠杆、防风险的推进,今年的债券市场跌宕起伏遭遇几轮调整,央行对市场的管理越来越紧。1月11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政策措施,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本次会议既提规范以防风险,也提发展,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缓解融资难。

  据悉,此次会议明确指出了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使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区域性股权市场再迎国家发展规范 由1家机构负责运营

  会议确定,一是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规范中发展,发挥其主要服务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对目前跨区域经营的,要抓紧调整规范。

  二是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由1家机构负责运营。对同区域多家运营机构的,要积极稳妥整合。

  三是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的,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和一定规模金融资产的自然人等。

  四是齐抓共管落实监管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实施监管,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证监会负责对发行证券的范围、交易方式、持有人数量等制定规则,并对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以有力的协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

  “一方面是资本无处可投,一方面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防范区域市场目前存在的很多风险,也可以引导社会各界资金投向中小微企业。”深圳紫金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员陈绍霞说。

  “会议明确了省级政府和证监会的分工,有利于厘清权责,促使双方合作、齐抓共管。”陈绍霞说,有力的协同监管可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并最终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

  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脉络:

  上世纪90年代,我国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涌现出大量交易股权、债权等权益的地方产权交易所。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出台,大量地方产权交易所被关闭,少部分经整改后,在遵循“不拆细、不连续、不标准化”规定的前提下得以存续。

  2008年后,随着部分地区金融创新力度的加大,一批从事股权、文化艺术品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地方交易场所陆续设立。

  2011年,《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相继出台,再次对各类地方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

  2012年7月《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规定了各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

  2012年9月份,证监会印发《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这是监管部门较早正式肯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存在及作用。

  2012年8月份,“新三板”扩容,试点企业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扩展至上海、天津、武汉等地的高新技术园区。在“新三板”正式挂牌后,挂牌企业逐渐放大到全国,不再受高新园区限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由试点时的3家,扩展到30多家,几乎遍及每一个省份。

  2015年6月份,《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这是证监会首次发布针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提到,规范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强化融资功能。更多股权市场信息可查阅2016-2021年中国股权行业市场需求与投资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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