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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法院 2013-01-02 16:16:08

  7日召开的防范性侵幼女研讨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答复她在今年“两会”提交的建议,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这是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现实情况规定的,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幼女性权利的绝对保护。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我们经研究认为,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说,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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