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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恶意竞争给差评 最高惩罚或3万元
 网店 2013-01-01 09:05:23

  自9月1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官网对最新修订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雇用水军虚构销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请差评师恶意损害竞争对手,网店经营者的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将被明确禁止。

  意见稿在2010年颁布的我国首部规范网络交易的行政规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将原规章名称修改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对网店不得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进行了扩充,拟禁止7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可处罚3万元。

  其中强调,不得雇用或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不得雇用或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网店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可最高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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