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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竞争机制推动融资成本合理
 融资 2013-01-10 13:32:25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笔者认为,我国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总体上是适度的,但在经济社会的一些薄弱领域,存在着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因而有必要在摸清根源、找准症结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性强、指向明确的对策措施。

  国家在部署金融体制改革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时,一直注意保持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合理水平。一方面,持续推进金融体系多元化建设,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银行体系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工、农、中、建、交“一统天下”,到现在约3800家银行机构“同台竞技”,数目和竞争程度都不可同日而语,企业的融资选择空间得到大大扩展。与此同时,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也渐趋成熟,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融资能力显著增强。在这样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上,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不具备市场价格的主导权。银行在制定融资利率时必然面临量与价、利与客户关系之间的博弈与权衡。因此,利率上调的幅度有限。

  另一方面,央行在利用利率政策调控经济时,也尽量避免过度增加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从近年来基准利率变化轨迹可以看出,美国次贷危机以后,我国央行进行的4次非对称升息中,3次贷款利率上升幅度低于存款利率;而在5次非对称降息中,贷款利率下调的幅度全部超出了存款利率,可以说明,央行在进行宏观调控时充分考虑了实体经济对融资成本的承受能力。

  总体来看,政策层对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控制是到位的。2001年至2011年10年间,我国工业企业各项成本年均增长24.6%,而财务费用的年均增幅仅有16.8%,低于成本增幅7.8个百分点。财务费用在各项成本中的占比也从2001年的2.13%下降到了2011年1.11%,累计降低了 1.02个百分点。由于融资成本是企业财务费用的主体,因此财务费用及其占比变化的数据,说明企业融资成本总体上保持了下降趋势。

  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过高与贷款利率无关,而主要是由于融资制度不合理和民间资金价格飙升所导致。

  一方面,正规金融体系在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时存在着结构性缺口。但在我国的正规金融体系中,缺少专门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小型商业银行,大中型银行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更愿意将资金借给经营较稳定、风险较低的国有企业和大中型民营企业,对于满足小微企业的分散性资金需求缺乏足够的动力。特别是在央行收缩流动性时,小微企业很容易被排挤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不得不求助于价格较高的民间资金。

  另一方面,民间资本虽然规模庞大,但缺乏相应的监管和规制。目前的宏观调控着眼的主要是信贷资金的规模、投向和价格,而没有触及民间资金层面。监管层面对民间金融也主要是“各扫门前雪”,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典当行、拍卖行由地方工商局监管,大型融资担保公司由银监会及其下属机构监管,多头监管降低了监管的效力,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民间金融组织处于地下状态,是监管的空白地带。由于宏观调控和监管的缺失,民间金融组织往往管理混乱,运作失范,导致民间资金“脱实向虚”以及“天价高利贷”等情况的发生。例如,2011年9月至年底,民间借贷利率处于阶段性高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民间借贷的年综合利率达到25%,而同期大型银行对小微企业的综合年利率(贷款利率+各种手续费)仅为8%至10%之间。由此可见,民间高利贷正是造成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过高的直接原因。

  由于造成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企的原因来自于金融体系设计、宏观调控和监管安排等多个方面,因此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多管齐下。

  首先,要秉持“管字优先、管放并举”的原则,加强对民间资金的管控和引导,遏制其哄抬资金价格的行为,发挥其助力小微企业经营和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对于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以及部分虽为现行法律所不容,但却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民间金融活动,可在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水平和能力能够覆盖的范围内,逐步予以阳光化和规范化,引导其由非正规金融稳步转化为正规金融;对于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地下黑色金融活动则要保持法律高压态势,坚决取缔,严厉打击,从严治理,避免其对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干扰。

  其次,要进一步创建和完善适合小微企业的融资制度,通过增加小微企业的金融供给来降低其融资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入研究小微企业的发展特征,调整传统的基于抵押物的信贷发放模式,扩大贷款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推广存货、应收账款、专利权等动产或权益质押,以产业链金融或产业集群金融来带动小微企业发展;要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和形式,灵活运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多种市场以及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集合债等多种工具来满足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避免其对银行贷款的过度依赖;要健全包括信用评估和担保机构、行业协会等在内的服务中介体系,为小微企业领域的金融创新提供有力依托。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融资成本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检验器,因而政策层应逐步放开对金融机构定价权的管制,利用竞争机制来推动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达到其合理水平,而不能依靠行政命令的方式一味地压低融资成本,这样不仅不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反而会制约市场优胜劣汰功能的发挥,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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